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普惠原則,優化財政資金補助小微企業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降低小微企業服務成本,增強小微企業整體競爭實力,根據《關于規范地方政府消費券發放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建〔2009〕649號),以向小微企業發放服務補貼券的形式,對我市小微企業購買由政府或小微企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簽約服務項目給與資金補貼。為規范管理、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以下簡稱“服務券”)是財政資金用于補助小微企業購買相關專業服務的有價支付憑證,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簽約服務機構資質的認定及復審等工作,并委托江門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稱服務中心)或指定的服務機構承擔服務券的制作、發放、審核、監督和結算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江門市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簽約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服務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備案管理,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補貼對象及服務內容
第五條 補貼對象。在本市注冊登記,運營規范,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并應納入江門市小微企業名錄庫。
優先支持以下小微企業:當年度個體工商戶轉為企業的企業;當年度新增規下轉規上(“四上”企業指,達到下列條件,向統計部門申報并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入統的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或以上的工業企業,通常稱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或以上的批發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或以上的零售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或以上的住宿餐飲業;有資質的房地產業和建筑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年營業收入1000萬或以上,或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其他服務業)、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以下的企業;進駐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小微企業;列入省小微企業運行監測對象并按月報送數據、成長性好的企業;創辦三年以內的小微企業。
第六條 補貼服務項目內容。凡符合小微企業需求的,能夠按照時間段或次數提供服務的方式核算價格的,均屬于補貼服務內容,具體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財政局聯合公布為準。包括但不限于:
(一)財稅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財務咨詢、會計顧問、賬務代理、稅務咨詢及代理、財務審計、企業驗資、工商代理、資產評估等服務。
(二)信用評級:為小微企業提供的信用評級服務,確定被評對象的信用等級;
(三)法律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企業治理結構、企業合同風險防范體系、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法律顧問服務(不含訴訟服務)。
(四)電子商務:為企業利用互聯網開拓市場提供網站建設、網絡營銷推廣、在線交易等電子商務應用服務。
(五)管理咨詢:提供發展戰略、精細化管理、財務規范化管理、籌資融資、人力資源、法律援助、治理結構、股權投資等咨詢服務;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市場營銷管理及信息化應用的咨詢診斷服務。
(六)融資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因融資需求開展的經營風險評估、融資方案設計等服務;也可用于補貼企業融資成本(如利息、擔保費、保證金等)。
(七)培訓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旨在提高管理人員、員工素質等的培訓服務。
(八)技術創新: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技術咨詢 、知識產權、節能降耗、環保,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應用相關的咨詢及服務。
(九)質量管理:產品質量控制檢驗檢測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咨詢及質量人員培訓服務;大型加工、檢測儀器設備共享服務;計量器具檢定、校準服務;綜合標準化技術咨詢服務;品牌建設綜合服務。
(十一)市場開拓:展示對接服務,品牌并購、產業配套協作、營銷模式,以及廠房租賃、用工對接等的咨詢及服務。
(十二)政府服務:涉及政府行政收費服務項目的,可以用補貼券進行抵扣。具體可以抵扣的項目,由市財政局聯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十三)其他服務:小微企業普遍需要、可以使用補貼券進行抵扣費用的其他服務。具體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另行發布。
第三章 補貼額度與標準
第七條 服務券票面額度統一為1000元。單個企業在一年內一次性申請領取,領取總額不得超過5000元,有效使用期半年(以補貼券印制時間為準)。根據財政資金預算額度,選擇企業發放,額滿即止。
第八條 根據實際,服務補貼以年度服務為補貼計算單位或以單個服務項目為補貼計算單位。服務券用于抵扣低于服務券面額的服務項目或內容時,以實際服務費用額為結算標準,不設找零,不予退回差額。
第四章 簽約服務機構的申請和認定
第九條 申請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無不良信用記錄,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服務活動;愿意接受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的項目服務績效評估;承諾對服務券按面值抵扣等額項目服務合同款。經地市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或機構優先考慮。
(二)在我市注冊和登記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國家規定的專業執業許可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總資產一般要求30萬(含)以上;依法經營一年(含)以上,運行機制良好;
(三)具備以下專業實力及服務能力:
1、財稅代理類機構需擁有專職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或者稅務師5名(含)以上;曾服務過20家(含)以上有財稅代理需求的小微企業(專門從事代帳的機構曾服務過50家(含)以上的小微企業);
2、法律顧問類機構需擁有專職律師5名(含)以上,曾服務過20家(含)以上有法律顧問需求的小微企業;
3、電子商務類機構曾服務過50家(含)以上有電子商務服務需求的小微企業;
4、管理咨詢類機構曾服務20家(含)以上管理診斷服務需求的小微企業;
5、信用評級類及融資服務類機構應擁有一定經驗的金融、會計、證券、投資、評估等專業知識的專業評估人員,信用評級類機構還應經人民銀行備案許可。
7、培訓服務類機構曾組織培訓活動5場以上,服務企業100家以上。積極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公益類培訓機構優先考慮。
8、其他相應服務類機構應有一定經驗的專業服務人員5人以上,曾服務小微企業20家以上。
9、同等條件下,江門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協會會員優先考慮。
第十條 申請成為簽約服務機構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江門市小微企業簽約服務機構申請表;
(二)機構登記、注冊證照復印件;
(三)曾經服務過的客戶證明材料;
(四)由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證明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五)其他能證明本機構服務能力和實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簽約服務機構申請和認定流程。
(一)符合標準的專業服務機構向各市區小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市區小微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后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委托市小微企業服務中心組織專家對申請簽約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評定:
1、續簽機構評審:對往期簽約機構進行合格性考察。結合歷年度服務補貼券完成情況,對簽約機構續簽資格進行專家合議,根據合議結果確定機構續簽資格。
2、新簽機構評審:依據申報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經審查評分、專家合議等環節綜合評定,推薦相應類別服務機構作為江門市小微企業新簽約服務機構。
(四)服務中心將服務機構專家評審結果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認定后在江門市相關政府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簽約服務機構資格從認定時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如發現服務機構有瞞報、虛報相關資質情況,以及發生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即時終止服務資格,并不得重新申報認定。
第五章 服務券申領流程與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制發申報小微企業服務券通知,明確當年服務券重點支持的小微企業服務類別、申報條件以及補貼企業數量、補貼額度等。
第十四條 申領流程
(一)有服務需求、且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直接登錄江門小微企業公共服務網(江門市政企通信息服務平臺)在線填寫江門市小微企業服務券申請。
(二)服務中心對小微企業在線填報的信息進行初審,對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業進行登記備案。申請時間截止或申請額度用完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核定后進行公示,公示5天無異議后確認小微企業的領取資格。
(三)服務中心通知具備資格的小微企業領取服務券,并提供相應的簽約服務機構名錄供小微企業自主選擇。
(四)小微企業與簽約服務機構(一家或多家)洽談成功后,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及簽定的服務合同,到指定地點領取小微企業服務券。
(五)各區小微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組織小微企業申領。
第十五條 使用管理
(一)服務中心負責跟蹤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包括:調查企業滿意度、組織抽查,將跟蹤檢查情況記入服務檔案,作為資質認定及補貼結算的依據,以確保服務質量。
(二)每家小微企業每年度領取服務券以不超過單個企業的年度最高限額為限;已申領服務券的,無論使用與否都計入該企業已申領額度。按照申報的先后順序領取,至當期服務券發完為止;已經申報但沒有領到服務券的企業將進行登記備案,發放下一期服務券時優先考慮。服務券按面值抵扣等額合同款。
(三)小微企業領取服務券后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對已申報備案尚未領取服務券的小微企業按登記備案順序發。已經領取滿額服務券的小微企業無論使用與否當年不得再次領取。
(四)服務合同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現服務合同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的行為,服務中心有權即時取消服務券的發放及簽約服務機構服務資格,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服務檔案。如已發放服務券的,則該券作廢。
第六章 結算方式
第十六條 簽約服務機構憑收取的服務券、服務合同及企業支付合同款的收費憑證(如發票,含扣除服務補貼券部分)到服務中心申請結算。服務中心收到各簽約服務機構的資料進行審核清算,服務總費用高于服務券總額的按收取簽約服務機構的服務券總額計算,服務總費用低于服務券總額的按簽約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憑證總額計算。經審核無誤后,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審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依據服務中心清算和核實的全年小微企業服務券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資金結算和撥付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有關服務項目的補貼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指服務券發放對象包括四市三區小微企業。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