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14號),為進一步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力,使小微企業“進得來、活得下、管得住”,打造具有“江門特色、廣東標桿、全國示范、國際平臺”的全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綜合改革示范基地,重點在培育商事主體、建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完善創業創新公共服務、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加強人才技能培訓、減輕小微企業負擔、開拓國內外市場、加大財政支持、加強資金管理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積極培育商事主體
1. 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大力培育和發展小微企業市場主體。按照《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要求,全面實施“先照后證”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簡化住所登記手續,允許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及“住改商”等,合理釋放住所資源。放寬市場主體經營范圍、名稱等登記條件,落實“非禁即入”。
2. 深入推進商事制度“十化”改革工作,實現工商登記服務便利化。即推進證照“一體化”、登記注冊“便捷化”、登記注冊流程“電子化”、跨區工商業務“同城化”、登記注冊審批信息管理“透明化”、名稱登記“個性化”、經營范圍“擴大化”、遷移、轉業變更“自由化”、經營場所選擇“自主化”、市場退出“簡易化”。
3. 按照“主體自愿,市場主導,政府推動、部門聯動”的原則,積極引導、主動幫扶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簡稱“個轉企”)。個轉企實行“一窗受理、多證聯辦、行政費用全免”服務模式,并對“個轉企”實行保留原名稱、原經營場所、原相關核定文件、原財產可繼續使用或無需重復變更等簡便手續。
4. 在2015年8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參加年報、繳納稅收、參加社會保險,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請轉型升級,登記注冊為企業的,并自轉型升級為企業之日起至少半年(含半年)正常繳納稅收的,給予每戶一次性綜合性專項扶持資金補助。按規定參加年報的小微企業(含上一年度為個體工商戶,本年度轉為小微企業的企業),本年度營業收入超過基準額,并且比上一年度增長18%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專項資金獎勵。按規定參加年報并首次成為入統‘四上’企業的小微企業,給予一次性專項資金獎勵。按規定參加年報的小微企業在境外成功注冊商標,分別按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給予一次性獎勵。小微企業的商標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或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每件給予一次性獎勵。(“四上”企業指,達到下列條件,向統計部門申報并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入統的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或以上的工業企業,通常稱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或以上的批發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或以上的零售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或以上的住宿餐飲業;有資質的房地產業和建筑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或年末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年營業收入1000萬或以上,或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其他服務業。)
5. 建設小微企業名錄。依托江門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建立我市小微企業名錄系統,該系統包括小微企業名錄庫、科技型小微企業庫、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請扶持導航、企業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申請入庫指引6個板塊,供各市(區)及各職能部門共享使用。抓緊建設完善、申請扶持導航、企業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兩個板塊,切實發揮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作用。
二、建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6. 在鞏固提升現有小微企業集聚化發展的基礎上,實施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工程,以產業發展為紐帶,以產業園區、服務業集聚區、農業基地、大型企業、教育基地、電商平臺、三舊改造區等為依托,加快建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核心基地、重點基地的類別,著力打造一批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對獲得認定的基地,通過競爭性評選方式,擇優予以資金扶持。
7. 依托廣泛的社會資源,為創業項目(團隊、企業)提供包括工作空間、網絡空間、交流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在內的各類創業場所,打造一批眾創空間,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培育各類青年創新人才和創業團隊,帶動擴大就業,打造經濟發展新的“發動機”。對獲得認定的眾創空間,通過競爭性評選方式,擇優予以資金扶持。
8. 積極推動我市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開拓國內外市場,鼓勵小微企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網絡或其他信息網絡)進行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以競爭性評選方式認定一批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電子商務平臺,通過政策扶持,鼓勵電商類的小微企業入駐,不斷壯大平臺規模。對獲得認定的電子商務平臺,通過競爭性評選方式,擇優予以資金扶持。
9. 為進駐示范基地的小微企業在創業空間方面提供租金、收費等優惠政策;提供人才培訓及入戶優惠、創業輔導、管理咨詢、財務指導、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服務、研發設計、會展服務等方面公共服務支持;優先推薦進駐基地小微企業享受相關貸款貼息扶持及“政銀保”融資項目支持等政策扶持,優先享受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支持。
三、完善創業創新公共服務
10. 以服務補貼的形式,支持培育一批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公共服務平臺降低管理、咨詢、專利、維權、人才、采購等服務費用,有效支撐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統籌安排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和補助建設一批政府公益性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11.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以服務補貼券的形式,對我市小微企業購買由政府或小微企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簽約服務項目給與資金補貼,以降低小微企業服務成本,增強小微企業整體競爭實力。
四、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
12. 制定科技型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科技企業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加大力度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交易。對科技型小微企業通過專屬平臺引進高校、科研院所、非關聯企業和個人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服務而實現的技術交易進行補助。對通過專屬平臺促進技術成果交易轉化做出積極成效的服務機構通過市科技計劃立項的方式給予扶持。
13. 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專利創造。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專利授權、發明專利申請進行資助;對一年內國內專利授權達到一定數量且發明專利占一定比例的科技型小微企業進行資助;對科技型小微企業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的年費進行資助;對科技型小微企業PCT國際專利申請和國(境)外發明專利授權進行資助;實施發明專利技術運用和產業化工程,對專利技術產業化取得突出成效的科技型小微企業進行資助;實施百所千企知識產權服務對接工程,對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專利創造和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資助;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專利信息服務。
14. 政府采購力促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重點推薦本市科技型小微企業名優產品和服務進入采購目錄,借鑒節能產品等政策功能的做法,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業產品目錄”,在同等條件下鼓勵采購人采購“科技型小微企業產品目錄”的產品。擴大定點采購和協議供貨范圍,將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產品納入政府集中采購或者協議供貨的范圍,擴大科技型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規模。對一些可以分拆的大宗政府采購項目以同類品目為基礎適當分拆,分離出適當數量面向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包組,或將一個單一的項目拆分為多個小項目,增加科技型小微企業參與大型項目投標的機會。
15. 落實科技型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對我市初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吸納畢業三年內的、具有大專及相當以上學歷的勞動者,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網上服務平臺”辦理用工備案的,按其實際吸納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五、拓寬融資渠道,優化金融環境
16. 強化增信支撐。落實全國小微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開展信用評級工作;繼續完善“政銀保”政策,對提供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的相關機構給予貸款風險補償;建立健全小微企業融資政策性擔保和再擔保機構,以低保費、低利率來促進擔保貸款和降低擔保貸款融資成本;大力發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揮保險的融資擔保和增信功能。
17. 加強政府引導性基金支持。設立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母基金,下設融資擔保基金、北斗產業基金、海創基金、華僑華人創業創新發展基金、天使基金等子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小微企業;設立中歐產業發展基金,以股權投資、擔保融資、風險補償等模式為涉歐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設立小微企業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對我市戰略新興產業中具備獨創性、顛覆性、技術門檻較高且處于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小微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設立創客基金,為創客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18. 完善小微企業間接融資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方式創新試點,降低小微企業“過橋融資”成本;積極穩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
19. 支持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拓寬小微企業發債融資渠道,重點依托區域性股權市場為小微企業發行私募債;以各類產業基地和專業鎮為平臺發行小微企業區域集優債、區域集優票據、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
20. 創新融資工具。依托互聯網金融擴大小微企業直接融資,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試點;支持開展小微企業設備更新融資租賃,按設備實際支付金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加大對小微企業票據貼現支持力度;激活小微企業抵質押物。
六、加強創業帶動就業扶持力度
21. 落實創業資助和租金補貼。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回國創業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在讀休學創業大學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成功創辦小微企業的,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創業資助。上述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創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可申請租金補貼,最長3年。
22. 落實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初創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申請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23. 落實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小微初創企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其中個人最高20萬元。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據實給予貼息。
24. 落實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
25. 推廣就業實名制信息系統,提升小微企業就業創業服務水平。以產業發展為導向,強化為小微企業提供人才獵頭、就業培訓、就業指導、校企對接等人力資源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優質的人力資源服務。實現網上招聘,網上求職,網上推薦;推行網上用工備案、用工申報、申領補貼、勞動年審,小微企業足不出戶辦業務;主動推送扶持政策,實現服務精準化。
七、減輕小微企業負擔
26. 深入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要按照“應享盡享”原則,將國家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時落實到有稅務關系的每一戶小微企業。進一步精簡稅收減免手續和程序,支持小微企業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7.落實收費優惠政策。貫徹落實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涉企收費減免規定,對納入工商部門的小微企業名錄的小微企業免征32項中央設立和7項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市級收入。在執行省政策免征市本級收入的基礎上,將免征范圍擴展到縣級市(區),同時,進一步擴大省的減免收費目錄范圍,減免小微企業市級價格調節基金以及科技型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25 人以下小微企業免征工會費,上繳工會費的返還比例提高到70 %。
八、開拓國內外市場
28. 統籌安排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專項資金、外經貿穩增長調結構專項資金,支持小微企業參加境內外各種展會。扶持一批專業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市場開拓咨詢、策劃、代理等服務。
29. 支持小微企業開展以境外市場拓展為目的的境外廣告、境外商標和專利注冊、境外產品認證和投保進出口保險等活動。支持技術機構或社會組織搭建小微企業應對國外技術貿易措施服務平臺,為小微企業提供國外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查詢、咨詢和培訓服務。
九、加大財政支持,加強資金管理
30. 統籌國家財政獎勵資金、省財政扶持資金、市本級財政及各市(區)財政配套資金,從基地建設、共性平臺建設和優化創業創新環境等方面,專項用于我市打造全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范城市。
31. 制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分配、使用審批、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進行規范。并明確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都向社會公示公開。建立江門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績效評價機制,重點加強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監督服務機構對資金的使用實行全過程監督,形成“事前績效評審、事中績效監督、事后績效評價、結果績效問責”四位一體的專項資金績效管理體系,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及效益。
十、附則
32. 以上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與市里出臺的其他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本意見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