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等十項
制度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根據江門市民政局等七個單位《轉發省民政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2008年廣東省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開展自律和防治商業賄賂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民民[2008]13號),為健全協會的管理制度,更好地做好行業自律和防治商業賄賂工作,為廣大會員提供優良服務,秘書處根據廣東省行業協會(商會)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訂了《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等十項制度。該十項制度經協會第二屆三次理事會審議表決同意通過,現印發你們,請各會員單位監督執行。有關制度的實施細則待后再行研究制定。
附件:1、《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民主選舉制度》
2、《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3、《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4、《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監事會制度》
5、《江門市建筑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6、《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7、《江門市建筑業協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8、《江門市建筑業協會信息披露制度》
9、《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10、《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三、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理事須為會員代表。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
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
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時,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四、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監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監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
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
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報協會理事會通過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五、江門市建筑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經費的使用,使協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協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協會年度收支計劃,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并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協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使用。
第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協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
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會長審批或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條 本會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協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聘任制的秘書長工資福利由理事會自行決定。
(三)協會聘用專家的聘金參照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處擬定后報會長批準。
第五條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協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六條 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七條 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準的專職人員,按國家有關政策發給假期工資。
第八條 本會書籍報刊和書籍購置的訂購〖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九條 本會經費獨立,不與無償提供本會辦公住所的業務指導單位或
企事業單位混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六、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會各項工作規范、高效、優質,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文件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 秘書處行文使用兩個文號,即“江建協字”和“江建協秘字”。“江建協字”適用于以協會名義發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該文號需加蓋協會印章。“江建協秘字”是以秘書處的名義發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體業務工作文件和秘書處的內部事務管理文件等,該文號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 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會長或秘書長批示簽發,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江建協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會長簽發,或委托秘書長簽發,以“江建協秘字”發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秘書長簽發。
第六條 行文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類文件行文需使用《江門市建筑業協會行文呈批表》。
第八條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九條 秘書處根據來文來函的保密等級填寫《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文件
傳閱處理表》,報秘書長或協會領導閱批。
第十條 每年協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協會的印章和業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權限審批、留檔
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三條 “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印章使用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十四條 協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 本會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由專人保管,經秘書長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七、江門市建筑業協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
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
(五)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六)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九)對本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會做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會章程規定,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開展其他內容的,由協會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書面報告即可。
第六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 重大活動開展結束后,需將重大活動開展成效評估、社會影響、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綜合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相應的業務指導單位。
第九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八、江門市建筑業協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
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
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 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 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年度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披露的載體是公開的報刊或者廣東省民間組織總會網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會內部刊物、網站等。
第五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八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
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大會或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九、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
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協會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至少每兩年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十、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名稱為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專業委員會,或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分會。
第三條 本會代表機構,是在本會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代表機構名稱為江門市建筑業協會××辦事處。
第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任務:
(一) 團結同業,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本地區)行業發展,增強協會的凝聚力。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 研討產業與市場發展,積極提出相關發展建議。探討并實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 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 接受政府委托統計行業數據及參與制定相關標準。
(六) 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協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代表)機構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不另制定章程,依據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制定分支(代表)機構工作條例,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分支(代表)機構在自身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并形成決議后向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分支(代表)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調整或注銷。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注銷后,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協會處理,如設有財務賬戶的則須進行審計,審計后予以注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經協會辦理移交手續;有財務賬戶的,經協會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后,須經本會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成員為協會相關的會員,不另收取會費。分支(代表)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工作人員。由本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分支(代表)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名,報會長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因特殊需要設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其印章樣式、銀行賬號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同時備案。
第十三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管理依照《廣東省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須接受本會的指導及監督;分支(代表)機構領導變更須接受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四條 本會不得向所屬分支(代表)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十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本會秘書處,經理事會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以分支(代表)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事先向本會請示,經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嚴重情況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還應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指導單位反映事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