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質[2004]21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四年十二月一日

 

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 危險性較大工程是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指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并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

  (三)模板工程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3、懸挑式腳手架;

    4、門型腳手架;

    5、掛腳手架;

    6、吊籃腳手架;

    7、卸料平臺。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

    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

    5、特種設備施工;

    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76m以上的邊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第四條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

  建筑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條 專家論證審查

  (一)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

  (三)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施工。

  第七條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各地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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