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質[2008]91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全面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我們組織修訂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和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工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建筑施工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應當各自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業及其所屬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必須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四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依據企業安全生產實際,適時修訂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調配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指導并評價企業各部門或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相關數據統計、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配備及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督查等。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巡視督查,并做好記錄。發現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經理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立即制止。
第五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至少為:
(一)集團公司——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區域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專業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勞務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為:
(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
1、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按照安裝總造價: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億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應當設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七條 工程項目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六條規定的配置標準上增配。
第八條 勞務分包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人員5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設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配,并不少于企業總人數的5‰。
第九條 施工作業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各地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有關部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