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建筑業協會

建筑起重機械與租賃委員會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建筑起重機械與租賃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是江門市建筑業協會下屬分支機構。

第二條  委員會由在江門市轄區內經營建筑起重機械制造、租賃、安裝拆卸、維修保養、使用、檢驗檢測等單位自愿參加組成,在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管理下開展活動。

第三條  委員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本會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雙向服務”,加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系,引導和教育會員誠信守法、愛崗敬業,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制造、安裝、使用和管理水平,規范建筑起重機械市場,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建筑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委員會業務范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有關規定。

(二)研究建筑起重機械設計、制造、租賃、安裝拆卸、維修保養及使用等方面的理論、政策、標準和規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建筑起重機械方面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促進建筑起重機械行業的發展。

(三)牽頭組織制訂建筑起重機械相關市場規則,規范建筑起重機械企業行為,促進建筑起重機械行業自律。

(四)組織會員參觀和學習;開展經驗交流活動;進行全市性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活動;增進市內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與建筑起重機械業務相關的培訓或專題研討,進一步提高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水平。

(六)為會員提供建筑起重機械相關信息;提供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技術及法律、法規等咨詢服務。

(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承辦建設主管部門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委托交辦事項。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委員會管理機構由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提名,經委員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委員會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3名和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

第六條  委員會會員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七條  理事會為常設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和監督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八條  委員會財務管理委托江門市建筑業協會財務部門統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九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和協會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條  委員會按照《江門市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于每年年底向會員和江門市建筑業協會報送當年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對委員會工作辦法的修改,由委員會理事會提出意見經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批準,報建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二條  本工作辦法經委員會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工作辦法由委員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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